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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校园暴力学生屡教不改者转专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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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0 0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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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2日,湖北省宜城市,在新学期开学之际,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检察官走进宜城市南街小学,为学生上场生动的法制课,教孩子们如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资料图/视觉中国
层出不穷的校园暴力中,施暴者何去何从?近日,湖北给出一份解决方案。
今年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厅联合省内8部门发文,要求“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其中明确提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新京报记者从湖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获悉,所谓“专门学校”,即指曾经的“工读学校”,在满足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对在校学生实施重点看护。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长期致力于研究校园暴力及应对措施。他表示,普通学校在校生转入专门学校,目前实行“三同意原则”,即本人、学校及家长均同意,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也正因为此,目前国内各地“专门学校”普遍存在生源不足的状况,而大量需要特别看护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专门教育。
九部门联合发文应对校园暴力
2017年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厅联合湖北省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团省委和省妇联,联合下发《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新京报记者在湖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看到,《意见》从工作责任、预防手段、处置方式和统筹制度等四个方面,对防治校园暴力提出工作要求。《意见》中称,发布这一文件的目的,是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暴力问题,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并“结合我省实际”。
在处置方式部分,《意见》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包括“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
此外,《意见》中同时表述称,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置。除对在校生明确相关政策法规外,《意见》还强调,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
屡教不改者转入“专门学校”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中称,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4月18日下午,《意见》的起草方,湖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一名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所谓“专门学校”,即指“工读学校”。上述工作人员称,湖北各地级市均建有类似专门学校,对于多次有校园暴力行为的施暴者,经学校教育无效后,在本人、学校及家长三方同意后,可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意见》的出台,系在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的现状下,对于施暴者教育方式的一种新的探索,近日将逐步印发至各级单位及学校,并开始执行。此外,由于湖北省各地级市经济状况及教育条件不一,未来还拟出台实施细则。
新京报记者从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获悉,湖北将成立由教育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团委、妇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小组要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对学校、社区、家庭及相关基层职能部门进行督促和指导。
■ 释疑
1 “专门学校”与“工读学校”是什么关系?
法律层面修改表述后,“工读学校”被“专门学校”取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工读学校”是指国家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未成年人入读工读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长期致力于研究校园暴力及应对措施。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工读学校收容13至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其表示,入读工读学校的两个前提条件为,“未成年”和“未达犯罪”。这部分学生往往从普通的中小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且尚未完成义务教育,故进入工读学校学习。
佟丽华介绍,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在常规的学校教育外,另有职业技能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从管理上来说,工读学校比普通学校严格,部分有条件的地区甚至实行一对一看护,学生普遍为寄宿制,学制通常为两年。根据学生在工读学校的表现情况,教育部门可作出送回原学校、转校、安置就业等处理方式。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将条文内涉及“工读学校”的部分,修改为“专门学校”。
“从文字变动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于青少年权益认识程度的提高。”佟丽华介绍,自法律条文修改后,“工读学校”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2 进“专门学校”需满足哪些条件?
学生、家长及校方同意;多地“专门学校”存生源危机
与表述方式修改相对应的是,入读专门学校的条件,也进行了修改。
“在‘工读学校’的年代,学校只要报公安部门批准,或者公安部门报教育部门批准后,就可强制实行。”佟丽华告诉新京报记者,1999年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将入读条件修改为“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佟丽华称,目前普遍通行的是,入读专门学校需要“三同意”,即学生本人、家长及学校三方均同意。他表示,这一原则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但同时也间接导致工读学校生源不足。
《工人日报》2013年报道,当年,全国仅有67所专门学校,且“绝大多数门可罗雀”,报道中举例称,作为专门学校的长沙新沙职业技术学校,在停办了15年后重新招生,来就读的学生仅25人,而在校教职工29人,其中老师20人,几乎是一名老师带一名学生。
佟丽华介绍,在不少学生及家长看来,将“有问题”的学生聚集在一起,会导致“近墨者黑”,因此即便普通学校已经无法对这部分学生实行有效的教育,家长也不愿意让子女就读专门学校。实际上,与普通学校一样,专门学校同样是经教育部门批准同意设立,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常规课程之外,对职业教育及法律教育,以及心理辅导更有侧重。
“专门学校的困境,在政府层面,需要加大宣传,增加投入;而在学生及家长层面,则要转变观念。”佟丽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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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3 21: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占坑编辑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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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5 2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内容,路过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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