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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花7700多元买药没批号 经查"名医"开的是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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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0: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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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花7700多元买的药

核心提示丨新密市民周老伯和老伴参加了一场保健膳食讲座,随后他们二人被引介到一个“知名中医”处做检查。在进行了把脉、看舌苔之后,周老伯的老伴被告知患有多种疾病,“知名中医”给周老伯开了两种“药”,共十六瓶,价值7700多元。周老伯带着药回家后,他的女儿发现这些“药”既没有国药准字,也没有适应症状和服药禁忌。在瓶身上倒是有一个生产许可证号,但是该证号所允许生产的产品却是——“糖果”。

市民遭遇

听讲座买来 “高价药”,女儿怀疑老人被忽悠了

周连增老人今年70岁,住在新密市青屏街街道办事处。今年10月16日,周老伯在街上接到一个传单,是当地一家叫“德膳堂”的机构发放的,上面说凭此传单可以去新密德膳堂参加免费的保健膳食讲座,只要到场就能免费领取一袋杂粮。第二天一早,周老伯和老伴就一起去听了讲座,也领回了赠品。

在听了两天课后,主办方又通知参加讲座的老人,第二天可以自愿报名,去郑州参加一场为“中医申遗”造势的签名活动,活动现场还有知名中医给大家免费检查。周老伯和老伴各交了20元的车费后,于10月20日上午,和十几名老人一起来到郑州高新区的一座大院,签名后老人们又被领上楼参加讲座,接着又被带到一个房间里,一个自称王翔的医生挨个儿给大家做检查。

“就是摸了摸手,看了看舌苔还有眼睛,他(王翔)就说我虚火过旺,腿出现了浮肿,肾也出了问题。”周老伯的老伴王阿姨说,王翔告诉她,这些症状都需要进行调理,如果拖延下去,将来会得脑梗,腿会截肢,肾也得做透析,一天就得花好几万。

这些话把王阿姨吓到了,周老伯向记者回忆了当时他和王翔的对话。“他问我给你老伴治不治?我能说不治?他说给你开点药吧,我说开吧。”于是王翔给周老伯拿了两种“药”,一共16瓶,费用一共是7728元。

老两口回家之后,女儿看到老人抱了一堆“药”回来,上面既没有国药准字也没有适应症状和服用禁忌,女儿怀疑老人被忽悠了。为这事儿,母女俩当天就拌了嘴,接下来的几天都闹得不太愉快。

记者查证

许可证号显示该“中药”所允许生产的产品为“糖果制品”

11月6日,周老伯拨打了大河报热线,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记者随后到周老伯家,看到了老人高价购买的两种“药”:一种叫“桃仁玉竹颗粒”,另一种叫“黄精茯苓颗粒”,配料表显示其原料是黄精、茯苓、杏仁、桃仁、玉竹等几味中药材,但是在瓶身上没有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只有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311213010213和一个产品标准代号SB/T10347。

记者通过国家食药监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发现,生产许可证号QS311213010213为上海金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而且这个许可证号所允许生产的产品为“糖果制品(糖果)”,并不是中药。该产品的产品标准代号:SB/T10347,对应的是“糖果压片糖果”的生产标准。

11月8日下午,记者致电上海金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证实,周老伯所买的两种产品,虽然原料中含有一些中药材,该产品确实为普通食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不具备医疗效用,该产品执行的标准也确实是“压片糖果”的生产标准。

当事人回应

没说能治疗疾病,只是进行“中药调理”

11月8日下午,记者来到郑州高新区国槐街上的河南德膳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见到了当时给周老伯夫妇看病的医生王翔。王翔承认,周老伯夫妇手中的两种产品的确是他卖出去的,同时他也表示,如果老人提出质疑的话,可以给老人退货退款。

既然说老人身上有各种病,但卖给老人的却不是药品,而是普通食品,对于这样的质疑,王翔解释说,他卖给老人的产品属于“药食同源”的产品,既是食品,也是药品。“因为这里面的原料都是中药药材,就像这里面的大红枣,它是补气血的,但它同时也是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对此,王翔又解释称,自己“并没有说治病,治病是西医的说法,我们中医只是说调理”。

那么,这个“调理”在不在“预防和治疗”的范围内呢?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显示: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同时《批复》中也强调,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在采访中,王翔出示了自己的医师资格证,但是其所在的德膳堂公司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指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对此,王翔解释称自己并未给老年人看病,只是提供了“中医咨询”服务。

记者昨日又致电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该局医政处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具有医师资格证,并注册到了某个医疗机构或者开办诊所的,其进行的把脉等行为都属于诊疗行为”。

事件进展

食药监部门已展开调查,需要“买药人”配合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百零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电视、讲座、会议等形式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月8日下午,郑州市食药监局高新区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去河南德膳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此时,王翔医生已经离开,该公司一位于姓负责人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询问,他对于将普通食品当做药品销售给老人的解释和王翔的说法一致。

执法人员在对负责人进行询问后,表示将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司先生告诉记者,由于现场没有发现该公司进行中医诊疗和销售的直接证据,他们接下来还需要联系当时在这里参加讲座、购买药品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也希望有更多的当事人能协助他们调查。

德膳堂公司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却为众多当事人把脉并销售所谓“中药”,对此,郑州高新区卫生监督所表示,由于现场没有开具处方,也没有输液、打针等明显的行医证据,暂时无法认定其为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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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1: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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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22:40: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哇咔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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